音乐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07     来源:音乐学院     阅读0

一、为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规范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规范教师的在岗培训和学历进修管理。

三、在岗培训是指为适应教师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骨干教师培训、课程培训、实践培训及必要的思想、业务培训。

四、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各类以提高教学水平、交流学术信息、研讨教学、观摩精品课程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座、专题培训等,对师资紧缺的专业和课程要优先选派教师参加培训。学院、部也要及时了解培训信息,提出培训建议。

五、在岗培训教师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听取培训报告、讲座,积极积累相关资料。培训结束后应写出培训总结。

六、教师在岗培训原则上不占用教学时间,确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可在院、部内部进行调整,报教务处审批。

七、学历进修是指教师通过在职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主要指: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八、教师学历进修应坚持在职业余为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学院鼓励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通过培训进修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九、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需符合学院规定的基本条件(见晋兴职字[2010]17号文件),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核,院务委员会批准,方可报考。

十、被批准学历进修的教师要与学校签订进修合同,学费报销方式按晋兴职字[2010]17号文件执行。

十一、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服务期未满的教师报考非在职研究生。如本人坚持报考,需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十二、各院、部要加强对学历进修教师的考核工作,及时了解其进修期间的学习、工作情况,尽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十三、教师结束学历进修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学历、学位证件原件,书面学习总结等相关材料,经人事处审验后,将复印件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十四、教师学历进修后需在教务系统调整岗位或职务者,由院、部提出具体意见,报教务处审核,院务委员会审批,人事处备案后可进行调整。

十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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