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分散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1-08-20     来源:音乐学院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和《音乐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毕业实习遵从学生意愿,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分散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实习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散实习是一种相对个体化的实习形式。在分散实习模式中,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实习大纲要求,自主联系与专业相一致的实习单位,独立进行实习,学院及其指导教师负责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全过程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分散实习工作应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分管领导统筹、规划、管理,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分散实习学生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分散实习:

(一)自主联系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实习申请材料。且实习单位支持和重视实习工作,实习岗位能满足本院实习大纲的要求。

(二)其中包括实习计划、内容、大纲、指导老师等,并保证有充足的实习工作量,必须进行校内试讲训练,且试讲应合格。

(三)接受分散实习学生的单位,能够按照学校学院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认真如实为学生填写实习鉴定及实习成绩。  

(四)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条 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一)《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校外分散实习申请审批表》;

(二)签订实习合同书,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并附带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培训及工作实施计划。

(三)实习单位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学生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以上表、书经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实习单位加盖公章后,上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对于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应组织所属教研室实习指导老师进行审核审批,确定最终分散实习学生名单,并填写《音乐学院分散实习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经院长审核同意,辅导员公布分散实习学生名单。 

 第三章 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按照实习大纲,提前指导分散实习学生制定详细的实习内容和计划,并按照《音乐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要求,给学生布置任务,提出实习要求和实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条  在分散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每周至少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学生可以微信、邮件等形式将汇报内容(实习内容和体会)发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妥善保存和汇报内容,并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习期间,学院将通过巡查、电话、视频等形式定期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实习情况。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同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分别通话联系至少一次,并详细记录通话时间、内容和交流反馈的意见,通话记录要上交存档。

 第十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详细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结合自己的实习体会写好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前,学生应对本次实习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填写实习成绩考核鉴定表,并请实习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对学生进行实习答辩,答辩成绩按比例计入实习总成绩。

第十四条  考研学生的实习,学院原则上按照分散实习对待,学生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备考期间或考试结束后提交分散实习相关材料参加分散实习。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的最终实习成绩参照学院集中实习成绩考核办法评定,其中书面回答问题15%,实习手册填写20%,学院抽查(指导教师)15%,单位鉴定15%,实习答辩35%。实习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在分散实习申请和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实习成绩按零分计算,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