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校党委、校行政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
2、讨论决定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立德树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上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等有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性、方向性问题,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报学校审批。研究决定学院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选。
5、讨论推选先进基层组织、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教职工的违纪处理问题。
6、讨论决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重要事项,讨论制定落实教职工会议决定的措施。
8、审定以党政联席会议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做出的决定。
9、统筹落实安全稳定工作。
10、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提出。有关部门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由院办、教研室提出,提出的议题经院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党总支书记、院长确定。
2、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在开会前通知全体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3、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会前必须提出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方案、必要的材料和明确的意见。
三、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各召开1 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并主持。
3、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4、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主要成员和院务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教研室主任列席会议。
5、会议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于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议讨论和决议的形成
1、会议讨论原则上限于会前确定的议题,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2、会议成员在会议讨论中,应从学院全局工作出发,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发言内容应紧紧围绕会议议题。
3、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议。
4、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由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正确的结论。凡重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上形成规范、明确的表述或形成文字予以通过。
5、会议应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字存档。
五、会议纪律和决议的执行
1、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凡属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准对外传播。凡属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会议的保密事项泄漏给不该知道的人。
2、对于会议的决议、决定,所属成员要按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3、会议做出的决定,所属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4、在执行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会议决定,要通过集体讨论做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5、对于会议的决议、决定,学院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本规则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音乐学院
2021年3月1日